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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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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韶山市委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韶发[2010] 12号)和《中共韶山市委 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韶山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韶发[2010]13号)文件精神,设立bte365娱乐线,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我市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国土绿化等有关地方性林业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全市林业发展及生态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市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退耕还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指导对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的管理;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动态检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负责实行木材(竹材)的凭证采伐与运输、凭证经营、凭证加工;依法负责林地、林权和征用、占用林地的管理;监督林地开发林用工作;负责协调跨乡(镇)的山林权属纠纷。
(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的开发利用,加强野生动植物市场和流通领域的管理。
(六)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森林病虫害的防治、检疫。
(七)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以及林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建议。
(八)指导各类商品林、生态公益林和风景林,苗木花卉和干鲜水果的发展和培育。
(九)组织指导林业科技、教育、外事和宣传工作。
(十)承担全民义务植树的组织管理和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林业局设3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机关日常工作,对各股室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拟定和监督执行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会议、信息、督查、信访、保密工作;负责机关安全保卫、文明卫生、行政后勤等工作;负责编制全市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年度计划。负责争取有关部门对林业资金的投放,协助和参与有关部门管理林业投资项目;负责局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参与拟定林业工程、项目资金年度计划;组织指导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造林绿化股(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林业科技推广站)
指导全市人工造林、封山育林以及森林经营工作和生态公益林建设;承担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指导各类商品林、生态公益林和风景林、干鲜水果的发展和培育;负责拟订全市造林计划、技术、质量管理并组织实施、检查验收,负责全市林业科技服务与指导;负责退耕还林、油茶低改林和长江中下游防护林等项目的管理与技术指导;负责指导乡镇、村林场等业务工作。
负责贯彻落实有关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全民义务植树发展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承担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评比表彰等工作;负责绿化费和义务植树统筹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三)林政资源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办公室)
负责林业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执法监督;承办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承担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工作;负责执法文书管理及行政案件的统计工作;负责森林限额采伐,负责林地管理;负责木材流通管理;负责全市上林权属纠纷的调处,组织指导林业分类经营和森林资源清查、统计和消长动态监测工作。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承担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验收等工作;负责起草本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文件;制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规程和规范;全面掌握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动态,并做好协调与沟通工作,并解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及问题;规范全市林权证管理工作;受政府委托督办和协助调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山林纠纷和矛盾;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工作;负责林权制度改革有关文书、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三、直属机构
韶山市森林公安局(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侦察、办理、督促和检查破坏森林资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珍惜植物、濒危物种等案件,打击毁林犯罪活动;拟定全市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的发展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承担林火监测、信息网络管理和火灾预测、预报工作;承办市林业局和市公安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人员编制
市林业局行政编制为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韶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韶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