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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14-03-21


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林业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制定了《湖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林业厅。


     附件:湖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林业厅

     2014年2月8日

 

 湖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给我省和省级财政设立的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补偿基金用于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除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对国家级公益林林地补偿外,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将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林地纳入补偿范围。

     第四条  国家级公益林林地是指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认定的公益林林地。省级公益林林地是指依据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制定的《湖南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湘林资〔2010〕09号)认定并批复同意实施补偿的公益林林地。
     
    
第二章  补偿标准

     第五条  补偿基金依据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补偿基金分为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

     第六条  国有公益林的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等国有单位公益林管护人员劳务补助费。

     第七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分为经济补偿和管护费,经济补偿费用于对公益林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管护公益林的补偿,管护费用于县级林业部门统一护林以及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监测预报、公益林保险、公益林宣传牌设立等。

     管护费每亩提取2.25元,用于统一护林补助每亩不低于1.5元,用于公益林资源监测、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监测预报、公益林保险、公益林宣传牌设立等项目建设的每亩不高于0.75元,其余部分全部用于经济补偿。

     第八条 公共管护支出每亩提取0.25元,用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开展全省和重点地区的公益林监测、管护情况检查验收、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监测等项目支出,依照项目进行管理。

     第九条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发生的相关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在补偿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公益林管护

     第十条  各县市区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5日之前联合向市州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财政补偿基金项目工作总结和下年度财政补偿基金申请报告;市州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31日前,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报送本年度财政补偿基金项目工作总结和下年度财政补偿基金申请报告。项目工作总结和申请报告材料包括本年度补偿基金使用情况、公益林管护情况,以及批准的征占用公益林林地等情况;市州补偿基金支出情况总结表(见附件1)、市州补偿基金管护等支出情况表(见附件2)、市州公益林保护管理情况表(见附件3)、市州补偿基金管护补助支出申请表(见附件4)。 

     第十一条 补偿基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根据各县市区纳入补偿的公益林面积和补偿标准,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级次下达到市州、县市区。

     第十二条  县市区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收到补偿基金60个工作日内,按划定批准的公益林面积和补偿标准,将应发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的补偿基金一律通过乡镇财政"一卡通"存折发放到位。国有林业单位、集体林场和村集体补偿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到单位账户。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足额拨付补偿基金,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挪用补偿基金,也不得用补偿基金抵拨、抵扣往来单位欠款;应分别建立健全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对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从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的补偿基金可与补偿基金并账核算。

     国有林业单位和村集体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补偿基金进行核算,专款专用。村集体应将补偿基金收支使用情况每年在本村范围内公示。

     第十四条   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按隶属关系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公益林区划与禁伐、限伐管护合同(合同式样见附件5);乡镇人民政府应与护林员签订公益林管护协议(协议式样见附件6)。

     第十五条  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按照管护合同履行规定义务,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补偿基金。

     第十六条  公益林管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1年期满后,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湖南省公益林管护和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核查办法》、公益林管理绩效评价规定组织对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情况及获取补偿费或管护费的人员名单、补助金额在当地进行张榜公布,并作为下一年度兑付补偿基金的依据。对履行合同、协议,完成管护任务的人员,全额兑现经济补偿费或管护费。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扣减或不予支付其经济补偿费或管护费,扣减和不予支付的经济补偿费或管护费,专项用于公益林的补植、抚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森林防火等管护性支出以及护林员奖励。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林业厅核实汇总的各市州征、占用公益林情况,核减补偿基金。
     
    
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八条  有下列问题之一的,省财政厅将会同省林业厅视情况在下年度调减有关县市区1%的补偿基金。因此造成的补偿基金缺口由县市区自行解决,不得影响对林农补偿资金的发放。

     1、挤占、截留、挪用、克扣或超范围使用补偿基金,不按规定拨付、发放补偿基金的;

     2、出现森林火灾、乱砍滥伐以及发生林业有害生物不及时处置并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3、对违规征占用公益林林地打击处理不力的;

     4、擅自调整公益林范围的;

     5、逾期1个月以上未上报有关材料或上报的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以上行为中属于财政违法行为的,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九条  调减的资金冲抵财政部调减额度后,剩余部分奖励分配给管理较好的县市区,用于公益林管护的相关项目建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湖南省实施<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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